三权鼎立(三权鼎立和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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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讲的是三权鼎立,以及和三权鼎立和三权分立相关的知识,如果觉得本文对您有所帮助,不要忘了将本文分享给朋友。

三权鼎立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美国三权鼎立是指什么?

美国的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正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珉主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是什么,三权如何互相制约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分别由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掌权

参考资料:

三权分立制度是在什么时候哪个国家提出来的,有何作用?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制度的作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是它必须完成的任务,因为:

1、从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来看:正是由于人们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所以首先确立了民主和法治,进而产生了普选制和代议制,继而出现了多党政治,最后补入了三权分立制度才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资本主义民主宪政法治体系。可以说,三权分立制度就是为完成“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目的而生的,所以从三权分立制度的产生看,它必须完成这一任务!

2、从三权分立制度的基础来看:三权分立制度是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它要存在就必须维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对于私有财产危害最大的莫过于就是被其它利益集团所滥用的国家权力,所以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就成为三权分立制度不可不完成的任务。

另外,从其它几个基础来看:①民主宪政要求本身就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②而普选制和代议制中的选民几乎都是公民,自然要求的要求维护公民权利;③各政党为了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自然也不希望国家权力对自身的利益干涉太多。所以从其它的基础来看,也是要求三权分立制度要做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目的的。

总之,三权分立制度是必须要完成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一任务的,如果不去完成,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那么三权分立制度又是如何去运作的呢?其实很简单。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然后让选民选出来代议的各政党分别行使国家权力,而运作的核心部分无疑就是三权之间的合作和制约,由各政党分别控制的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可使国家权力尽其所能维护公民权利,而三权之间的制约则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总而言之,不论从其存亡之道,还是从其运作状况上来看,三权分立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使国家权力能竭力为公民权利、为私有财产而服务的,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就是其具体体现,这自然是追求民主宪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很好的选择,所以,各资本主义纷纷采用三权分立制度,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因为文化、习惯等因素有不同的体现,但究其本质,还是万变不离其中。

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就是三权分立制度的价值所在,也是其利端所在。

虽然三权分立制度要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但是对于这个目标,三权分立制度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能真正做到吗?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三权分立制度的设立就是要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但是三权分立居然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这看上去似乎是个悖论,但是稍微想想就应明白了,以一件事为目的,并努力去做,却不能真正做到,原因无非有二:1、好心也有可能办坏事,套用一句西方的谚语就是“多少善意将人送进地狱”,最初虽然怀着美好的心愿定下目标,但在操作中却由于方式、方法或客观因素的影响,最后造成了不尽如人意甚至是与愿望相反的结果;2、力所不能及,虽然有远大的目标,但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只能完成部分目标,并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三权分立两条皆中。第一条原因在三权分立上的体现,实际上就是一个利、弊两端相互转化的问题。

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就在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三权分立制度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也就是由此完成,这是三权分立的利端所在,但既要它们相互合作,又要它们具相互制约,想想似乎不错,但是这不是透露着几许矛盾吗?三权到底何时合作、何时制约呢?按照三权分立制度设置的初衷,应该是在为公众服务时合作,在某一权滥用国家权力时制约,但是真正在实际运作中会这样吗?那时,统治者的“良心”会告诉他们,应该在利益相共的情况下“相互合作”,在利益相悖的情况下“相互制约”。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想想资产阶级为什么要设置代议制、普选制、多党制、三权分立制度等这么多制度来限制国家权力的运用?还不是怕国家权力会被滥用,为什么会这么怕呢?一切的根源就在于私有制的要求、私有制价值观的要求:它要求人们尽最大的努力获取私利!那就是私有制价值观的“良心”所在!

这很具有讽刺意味,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在作为利端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其弊端的所在,它也可以阻碍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个目的实现。这似乎是个悖论,其实不然,因为:1、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利外,我们试想: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如果由私欲所支配,为私利而服务,那么会有怎样的后果?相互合作就有可能会在私欲的支配下转变成相互妥协甚至是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而相互制约则有可能在私立的驱使下转变为相互攻击、相互倾轧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内耗,如果出现这样的结果,国家权力难道不是被滥用了吗?公民权利能得到妥善的维护吗?

当然,上述的情况只是出现在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行为被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情况之下,于是,问题的关键便在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行为是否会被私欲所支配、是否会为私利所服务,遗憾的是:2、三权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必然会为私欲所支配、必然会为私利所服务。正如前文所述,三权分立制度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价值观使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作与制约注定了要为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命运。这是为什么呢?而合作与制约又是怎样为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呢?

1、我们应该先认识到私有制社会中的价值是如何评定的?即私有制社会的价值观是怎样的?答案是:看占有的私有财产的多少,不论是团体还是个人,也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占有的私有财产越多,那么体现出的价值越大。好比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时,不论是世袭的,还是自己打天下的,只要是皇帝,就是最成功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要是人力所能及,皇帝几乎是相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至少在当时看来他的体现价值最大,天下人都要对他顶礼膜拜,难怪当时的人大多想做皇帝。总之,私有制的价值观就是看占有的私有财产的多少,具有这种价值观的阶级必将倾尽全力求得获取最多的私有财产。

2、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封建社会更民主、更进步就忘记了它同样是私有制社会,并且更为注重占有私有财产的多少,正如马克思的名言:资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诚然,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空前发达,各种利润何只百分之一千。既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可不要性命,那么以此类推,在百分之一千的利润前资本家还有什么做不出来。资产阶级将不顾代价追逐私有财产,获取最大的利益。

3、如果要获取最大的利益,最强有力的支持是什么?自然是国家权力,在一个正常的国家之内(一个不正常的国家,只怕建立不起三权分立制度),恐怕除了自然力量没有什么力量是国家力量对付不了的。任何个人或利益团体,只要控制了国家权力,就可以操纵国家机器运用国家力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帮助自己获取最多的私人财产,体现最大的价值。何况,资本主义现在已经发展到了垄断时代,时值今日,不论从物质层面上还是从精神层面上,要想获取极高的利润并非某一团体单打独斗所能做到的,必须得到来自国家资金、资源、技术乃至法律、政策上的支持,而要获得国家最大程度上的支持,效果最好的无非就是将国家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争取国家支持成为一个利益集团获取利益,获取成功的必然需要。

4、正因上述原因,无论近代抑或近代,资本家们不是亲自出马,就是派出代理人,竭力想控制国家权力,相同利益的走到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团,最终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些党派为了获得国家权力你争我夺,争斗得相当激烈,党派之间的矛盾有时看起来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实际上还是可调和的,毕竟是阶级内部的矛盾),比如“光荣革命”后,英国主要是两个政党: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辉格党和代表工商业者利益的托利党,可笑的是两党的名字都来源于对方的贬低,“辉格”一词起源于苏格兰的盖尔语,意为“马贼”;“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意为“不法之徒”。将对方贬低到如此程度,两党之间的矛盾可见一斑。当然,如果只是在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争斗,只要不违犯法律,不违背道德那也无伤大雅,但问题是这种争斗将肯定延续到控制国家权力以后,为何?试想如果控制国家权力而不用来打击对手的利益,尽量的为自己谋求利益,那么在争夺国家权力时的那番做作不就是白耗了么?还不如节约资源,以求发展。

所以,当一方政党夺得一块国家权力(就像分蛋糕一样)后,必定面临三种情况:

一是,其它两权与自己利益一致,至少是暂时一致的,那么三权就能非常愉快的在一致的利益上相互合作,这倒是符合了三权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倘若这个一致的利益是个不法利益呢?这可就是滥用国家权力了,这时需要的可就是三权的相互制约了,但是天真的人们不可忽略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三权的利益在此时可是一致的,不论哪一权出来制约,不但制约了其它两权,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权力的主宰者的价值观符合私有制的价值观,我们就实在不能对三权在此时能够相互制约抱太大的希望,三权多半就会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国家权力被滥用了,公民权利自然也就得不到妥善的维护;

二是,其它两权与自己利益不一致,其中又分两类:(1)利益虽不一致,但也不相排斥,那么就可各行各的,既可以相互合作,又能相互制约,这种状况虽然比较理想,但却不是十全十美的,因为其中可能隐藏着权权交易,即是倘若三权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需要获取,于是三权会达成各行各路,互不干涉不制约的默契,这也是有可能的;(2)利益不仅不一致,而且根本就是相互排斥的。这时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倒是一定能执行的了,但是同样的,只要权力的主宰者的价值观符合私有制的价值观,那么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的获取和私有财产占有的多少,三权之间必将展开激烈的争斗,肯定较争夺三权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现在争斗的可是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政党),这些利益集团完全可能采取这种态度:不论其它权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了自身利益都要进行合法甚至非法的制约。因为资本、利益乃至私有财产本就是有限的,其它利益团体拥有的越多,自己所有的便会越少。而在利益相互排斥的这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竞争中,如果不趁手中握着国家权力打击竞争对手,物竞天择,有可能自己就会被淘汰,那不是太可惜了,套用一句老话: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残忍。私有制的价值观会对敌人仁慈、对自己残忍吗?当然不会,在私有制价值观的指导下,相互制约就有可能会转化为相互攻击、相互倾轧甚至是相互窃掠,会给国家权力带来十分严重的内耗,这也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滥用,而公民权利呢?国家权力连自身都顾及不暇,哪还有功夫去妥善维护公民权利。

三就是,其它两权有的利益与自己的一致,而有的却不一致,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了。那么这时在私有制价值观的指导下就有两个选择,(1)“择其利益一致者而合作之,择其利益不一致者而攻击之”,就是与利益一致者合作或非法,对利益不一致者制约或过分制约,实际上就是上两种情况在复杂情形下的变例;(2)同样,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权这时候也可以通过权权交易追逐自己合法的、非法的利益。当然,三权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将几种方法兼而用之,甚至玩起各种花招,总之,只要条件许可,要不择手段争取最大的利益,占有最多的私有财产,而其它没有掌控国家权力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利益都可以不顾了,更惶论什么公民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当然,这一切都不能做得太露骨了,必须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掩盖事实的方式,不能为他人抓住把柄,这就是资产阶级政客所做的事,而对于他们的鬼蜮伎俩,三权分立制度就是最好的遮阳伞。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这样一件事,在我们接触到的一些国外的文学、影视作品中,经常将政客与战争和瘟疫联系到一起,似乎他们也明白了这些为私有财产服务的、为私利所驱使的玩弄国家权力的政客们,有时候对于普通公民或应称作纳税人的危害,实不下于天灾人祸。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条线索:私有制的价值观要求资产阶级统治者追求私利,占有最多的私有财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好就要借助国家权力,而三权分立制度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本来期望三权能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以达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但结果却是由于私有制的价值观的驱使造成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向着非法合作和过度制约的方向转变,最终反而滥用了国家权力,危害了公民权利。三权分立制度的利端,由于其行使者受私有制的价值观的影响,最终转化成了弊端。

既然相互合作之所以向非法合作转化、相互制约之所以向过度制约转化都是受其行使者主观上到底是为公还是为私的影响,那么是否可将三权的行使通过法律或某种制度控制在只能为公的范围之内呢?或是改变行使者的私有制价值观的主观态度呢?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三权分立制度不能完成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的第二个原因:力所不能及。

要三权分立制度将三权的行使控制在只能为公的范围内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三权分立制度力所不能及的事:1、从浅层次来说,这是很难操作的。正如法理学界的一个观点:实体上的完全公正是不可能的,只有尽量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因为制度所能控制的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控制人的主观思想,三权行使职权为公为私的行为,可能在程序上表现得一样,但在实体上却会因为主观目的的不同,产生相反的效果。并且连这么严密三权分立制度都无法控制,我们还怎么期望其它的制度能控制。总之,从浅层次来说,难以操作。

2、从深层次来说,这是与三权分立制度基础相关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是由于私有制的价值观的影响所转化来的,但这种价值观不是我们说改变就能改变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私有制价值观只能是私有制这种经济基础,如果我们欲求私有制价值观的消亡,那只有等待私有制消亡,但问题是三权分立制度的经济基础就是私有制,如果私有制消亡,支撑着三权分立制度的三足不就倒掉一个,而且,一旦私有制不存在了,那么就没什么私利可争夺了,那也就不会分成许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利益集团了,而多党制也就消失了,至此,三权分立制度的三个基础就三中去二,剩下的一个也独木难支了,那么,三权分立制度不就也就消亡了吗?因为私有制消亡了,公有制真正形成了,社会的利益既然公有,那整个社会的利益就在一条线上了,还怎么会需要三权来分立制约呢?那不是在浪费资源吗?所以,私有制一旦灭亡,也就是对三权分立制度下了死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导致三权分立制度不能完成自身目标的阻碍,恰恰就是它之所以能够存在的根基本身——私有制,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三权分立制度注定无法克服其弊端,换个角度来说,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具有不可克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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