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承租人子女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父母租住越秀区辖内房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承租人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须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即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第四条 承租人子女具有越秀户籍的,根据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学生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非本单位产权房,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如具备以下条件,由越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
(2)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五条 承租人子女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根据以下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当年4月30日(含本日,下同)前,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且租期至少在当年4月30日后满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1—5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当年4月30日前,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且租期至少在当年4月30日后满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承租人子女要在广州市内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