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
2、能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各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校生及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
政策来源:https://www.dl.gov.cn/art/2018/3/21/art_854_367847.html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规定的居民家庭,其成员构成指购房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的,以个人为居民家庭。
二、本细则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拥有本市各区、市、县、先导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否则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高(中)等院校学生,或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均可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标准购买住房。
三、本细则规定的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范围包括登记在该居民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全部现有产权住房及已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非同一居民家庭成员共有房屋视为其共有人分别拥有1套住房。
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的住房。
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并能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各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校生及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六、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意向金、定金或首付款的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由开发企业在文件实施之日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购房人名单及对应的房屋明细,申报的购房人不属限购范围;逾期未申报的,开发企业凭本文件实施之日前打印的首付款正规发票补报后的购房人不属限购范围;文件实施之日前,已签订买卖合同且能提供完税凭证,出票日在文件实施日前的二手房,不属限购范围。
七、因动迁安置、房改、房屋互换、继承或遗赠、离婚析产、司法判决或调解、配偶之间变更产权人、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属于限购范围,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购房人新购住房时视为该家庭已拥有住房。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的,不属于限购范围。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不属于限购范围。
八、购买本市限购区域住房前,购房人应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的原件等有效证件(证明),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地址:五一广场黄河街88号,不动产登记中心政策咨询电话:83691066,83691099)
购房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由公安部门查验核定亲属关系;购房人夫妻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由民政部门查验核定夫妻关系;成年单身的、购房人离婚的、购房人丧偶的由民政部门查验核定婚姻状况;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本文件规定的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驻连部队现役军人还需提交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驻地在大连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出具《购房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依据《购房资格证明》签订购房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合同备案或办理产权登记时,对提交《购房资格证明》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购房资格证明》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九、依据本文件相关条款,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购房资格申请,并负责核查认定购房家庭住房情况并提交限购系统;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认定购房家庭成员情况并提交限购系统;民政部门负责核查认定购房家庭婚姻情况并提交限购系统;人社部门负责核查认定购房家庭社保情况并提交限购系统;税务部门负责核查购房家庭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并提交限购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核验上述部门认定、提交情况,向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制发《购房资格证明》。购房资格证明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上述顺序由各部门人员组成,各司其职。各部门职责内需要协调解决和告知当事人等事项,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由各部门自行处理。
十、《购房资格证明》仅限用于购房人签订网签合同和二手房交易登记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十一、文件实施之日起,新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2年可上市交易。时间由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新购买的住房通过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继承或遗赠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不属于限售范围内。
十二、对违反规定购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本细则自2018年 3月22日起在本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