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可知: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市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需要提请非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的,非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核期限。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各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全部审核的,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对未通过审核的,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有效编码纳入下一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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