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因请工人砍伐自家种的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需公开赔礼道歉。起诉书显示,男子卢某承包了一座山林,并在山上种满了树木。随后卢某在没有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来工人和机械进行砍伐。
后经公安机关统计,卢某雇佣工人总共砍伐了11.7亩的树木,累计储蓄量达到75.4立方米。
1、刑法第345条规定得很清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所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是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树木砍伐许可证等情形;“数量较大”是指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数量巨大”是指50立方米-100立方米或幼树2500-5000株。
也就是说,即便这片山木是你个人承包,且山木的树木也是你种的,也必须要先申请并获得砍伐许可证,否则只要非法砍伐达到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卢某违反森林法规定,私自砍伐75.4立方米,显然已经属于数量巨大的,本应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本案卢某具有以下可从轻和减轻情节:一是自首;二是认罪认罚;三是缴纳罚款;四是足额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等。
据此,法院酌情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且必须在30日内网上道歉。
2、有网友不解,什么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为什么判刑后还要网上道歉,这到底是向谁道歉?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一般刑事犯罪有被害人的,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权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诉讼。而对公共利益实施损害行为的,检察院有权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提出民事诉讼,即公益诉讼。
3、还有网友不解,明明是自己种的树,凭啥不让砍?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具体而言,自己种的树是有收益和处分权,但前提是必须先拿到砍伐证,否则就会因违反森林法而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申请林木采伐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林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二、所申请的情形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情形;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四、采伐征占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
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主管部门才会依法批准。这里所指的“法律规定情形”不仅仅是申请材料,同时还包括当年砍代指标等。
最后,正所谓金山银山换不回绿水青山,因此,主管部门为了可持续性发展,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乱砍滥伐,我们应当予以理解与支持,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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