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
办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流程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携带材料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携带材料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证件有效期2年。
办理地点
广电总局和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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