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
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起的全省首例
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全省首例碳汇补偿
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宣判
案件回顾
据法庭调查,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间,襄阳市谷城县男子杜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采伐杨树144棵,林木蓄积59方,后被公安机关以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8月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杜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杜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一是造成森林资源的直接毁坏,二是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改变,使得生态功能受到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依法追究杜某某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十堰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杜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杜某某赔偿 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购买碳汇,补种树木432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34条、第12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51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宣判。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汉立: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生态功能损失4926.91元,用于认购碳汇;二,被告杜某某于2023年春季在指定区域自行补种树木,并保证成活432株;三,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之内,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杜某某:我对自己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向十堰市民道歉,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卢月华: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也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审判方式、裁判内容,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形式,来履行生态修复与赔偿的责任,是法院守正创新的尝试,也是我们十堰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的一个有益探索。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李春波:旨在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本案的办理,进一步推进中共中央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在检察环节的积极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促进十堰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十堰市经济社会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吸收二氧化碳,从而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活动、过程或机制。
“碳汇”补偿是对生态修复的一种新尝试,是公益诉讼中积极贯彻“双碳”目标战略决策的具体实践。
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
为这种新探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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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广播电视台
编辑/惊蛰 责编/刘婧雯 终审/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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