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13号)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推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的工作方案,为适应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新形势,加强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汽车、低速货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科目一(理论考试,下同)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下同)每人每次260元,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下同) 每人每次200元。
(二)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二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三每人每次80元。
(三)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满十二分须参加考试的;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以上记满十二分须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逾期换证、逾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按规定需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五)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的,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重新申请考试的,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格执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10〕64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01〕10号)规定,收入按30%和70%的比例分别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应在执收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严格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