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下同);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线上申请
㈠申请入口:登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住房保障】板块进入(温馨提示:该官网部分内容和功能正在进行调整,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㈡操作方法
用户进行资格申请有两种方式
1、可以在首页点击“资格申请”进行“城镇户籍家庭资格申请”。
2、也可以点击标题栏上的资格申请进行申请操作,如下图所示。
线下申请
㈠申请材料
1.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档案。
2.身份和户籍证明
(1)户口本(地址页、索引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收入证明
(1)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2)不少于6个月工资发放明细原件;
(3)或退(离)休人员需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退(离)休证明原件;
(4)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房产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所有具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房产证明,私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有住房提供公房承租单及租金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籍所在地(含户籍迁移不满5年的原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有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他人的房产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家庭成员曾享受房屋征收补偿的需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继承、离异等情况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房屋产权确权、分割法律文书(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房屋租赁合同、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财产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的购车发票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非住宅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成员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㈡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㈢办理时限:6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