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孩子小强变更为由女方阿珍(化名)抚养,男方阿强(化名)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岁。阿珍、阿强婚后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女方通过人工受孕的方法生育一子。两年后,两人离婚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一年后,女方带走儿子小强,男方多次要求其交还孩子被拒,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男方负担孩子抚养费。争夺孩子抚养权无望,男方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付抚养费。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孩子与男方无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属父子关系,因此仍需承担部分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强同意阿珍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离婚时也签订了协议约定小强由阿强负责抚养等,故在阿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对受孕方式提出异议,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珍存在外遇并受孕生子的情况下,小强应当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现小强与阿珍已共同生活两年多,已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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