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丢了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到原签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
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补发登记表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父亲信息、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等情况,可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补发。
补发机构依 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应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补发专用章、做好补发登记。
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见附件17),公安机关出具未随父母双方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
补办时限
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 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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