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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