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按照工伤程度进行划分
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年限的,领取伤残津贴同时,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足。
工伤人员在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参保缴费证明或银行扣款凭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标准计算给予补贴。
工伤职工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同时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金,以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五级伤残的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的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的为十个月,八级伤残的为七个月,九级伤残的为四个月,十级伤残的为两个月。但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距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参保超龄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超龄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