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陈女士开车回家时,突然在地下车库遭到一名男子强制猥亵,事后她选择报警。民警在调取监控后,通过侦查很快就将嫌疑人李某抓获。不过比较意外的是,李某和陈女士以前是情侣关系,因分手后想要复合,于是做出了这种报复行为。
事情发生在8月18日晚,陈女士来到曹县公安局磐石派出所报警,称其在小区地下车库遭到一男子强制猥亵。在进一步侦查中,民警发现李某案发后逃离曹县境内,为了尽快将其抓捕归案,民警对其进行全方位布控。9月5日18时许,民警将潜回曹县的李某成功抓获。
根据李某的交代,他在和陈女士分手后,一直想要复合,在多次遭到拒绝后,随即产生了报复心理,因为了解陈女士的住址和行程,就在地下车库威胁了陈女士。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说实话,从李某如此过激的行为来看,只能说分手后陈女士拒绝复合是一种正确的选择。虽然说不清楚两人是如何相识,又是因何而分手,但从这个举动来看,无疑男子性格是比较偏执甚至过激的。
爱一个人的前提是尊重,但从这样的举动来看,估计他压根就没想复合,只想着作恶。更多是打着挽回复合的名义,行霸王硬上弓的流氓事实。
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不是强制猥亵,应该是强奸未遂。
其实这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首先我们就要了解这两者的区别和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别说两人之前是恋爱关系,就算是夫妻关系,如果在分居时间段后,不是双方同意的就可以定为强奸罪,如果半年分居、然后丈夫强行发生关系的女方可以告他强奸。
强制猥亵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罪有比较多区别,但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强行奸淫目的、是否发生性行为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当然,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简单来讲就是发生性关系和搂抱、亲吻的区别。但不管怎么样,作为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两个人的恋爱,哪有那么多的一帆风顺,如果两人分手后无法复合,只能说明两人之间不合适,有句话说得好:强扭的瓜不甜。感情也是这样。分手还是要体面一些,不要最后给他人带去困扰,给自己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