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9月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被告知,“葛某某还在上诉当中,我们不接受采访,采访需要和领导联系。”
审理中,被告夏某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请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大皖新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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