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因为网络的逐渐发达,有许多人都会在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想法,但有一些言论在其他人眼中却不是特别的友好。近日,天津返大连有一名感染的大学生发声,声称遭受到了网络暴力,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暴力是在当今社会经常发生的事件。
1月12日大连发现2人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系天津返连人员。
感染者小白(化名)告诉记者,其就读的大学在津南区,曾去过周边商场。
而据流调信息显示,天津多名阳性感染者也去过该商场。
9日,2人抵连后已按要求居家隔离。
小白表示身体暂无不良反应,但个人流调信息泄露遭到网暴,她和家人承受很大压力。
据辽宁大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通报,1月12日7时,大连市甘井子区在对天津市返连管控人员进行例行核酸检测时发现2人核酸检测结果阳性。
两人为大学生朋友,曾于1月3日-8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活动,1月8日同行乘坐T367次列车前往大连;
乘车时间为8日16时37分—9日6时07分,分别在A1车厢05、06号下铺。
两人从天津出发前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9日抵达大连,按照相关管控措施进行管控,10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截至目前,共筛查出密切接触者25人、次密接56人,均已全部管控,外地人员信息均已横传。
其他相关流调、排查、核酸检测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相关阅读:
12月9日,成都确诊新冠肺炎的赵女士在今日头条上发声,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向成都市民致歉,希望大家都能配合防疫,早日战胜疫情”。
此前,赵女士暂未接受媒体采访,也未在网络上发表任何意见。
赵女士的声明全文如下:
大家好,我是确诊新冠肺炎的那个成都女孩,我在这里向成都市民致歉,这件事情谁也不愿意发生到自己的身上。
我只是一个确诊患者,发现确诊后第一时间配合防疫部门做了流调工作,把自己的行踪如实的上报给防疫部门,以免疫情扩散。
目前我正在医院治疗,隔离期间,我看到网络上有关于我的流言蜚语,很多是对我和我家人的诽谤和谩骂。
我实在不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攻击我,我只是不小心感染了新冠,我也是一个受害者。
网上的谩骂和诽谤,对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上多多少少会有影响,也对我的家人造成了伤害。
所以我在这里做一个澄清,我之前的工作本来就是在酒吧负责气氛和营销,我发现确诊后,我第一时间配合调查。
我不太清楚是谁暴露了我的个人信息,包括我的手机号,从昨天开始一直有人给我打电话、发短信。
我也是第一次感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力量,我当时也确实是不知道我奶奶确诊了 ,如果知情我肯定也不会出来,谁也不愿意闹成这样。
我在这里给成都的市民道歉,给大家带来的麻烦,打破了大家原本平静的生活,希望大家都能配合防疫,早日战胜疫情。
希望大家也能理解我。
网上泄露他人隐私犯法吗?
隐私是个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对于他人的隐私,我们应当尊重。隐私必须具有合法性、秘密性,他人可以放弃自己的隐私,但是我们不得侵犯别人的隐私。
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完善了对隐私的定义,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均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
我国刑法是没有个人隐私罪这一罪名,而与个人隐私相关的罪名是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包含个人的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十类: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