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父性侵女儿案”,被告人一审被判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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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生父侵女儿案”近日有了结果,被告人汤某涛一审被法院判处犯罪有期徒刑8年,犯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2年6个月。

此前报道,受害人汤小甜的父亲汤某涛是一名医生,在她4岁的时候,父母离了婚。离婚后她一直跟着自己的母亲,平时母亲不让其联系父亲汤某涛,直到她9岁的时候。母亲才允许她联系自己的父亲,但是限于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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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15岁起,他的父亲却借着给钱上学之名与其过分接触,并趁机对她进行洗脑,进而实施猥亵、。

彼时,她曾向自己的母亲求助,但是她的母亲认为不可能,随后又安慰她没事,她也曾向其他的亲朋好友求助,却又换来无尽的嘲讽、谩骂和诅咒。为了上学的她,就这样默默承受这一切。

河南“生父性侵女儿案”,被告人一审被判12年半

直到前年12月份,女孩才在母亲的又一次“无所谓、没关系的”安慰下,刺激地鼓起勇气决定报警,而报警前,她以打开心结为由与父亲汤某涛进行了一场开诚布公的对话,汤某涛坦然承认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还补充了不少连汤小甜某没有了印象的细节。

在检察院,汤某涛认罪认罚,还供述了两次未遂,检方建议量刑7年。而在庭审中汤某涛翻供,不仅否认犯罪事实,还称是在原辩护律师和检方“诱使”下犯罪,最终检方撤销了之前的7年量刑建议,建议对汤某涛依法从重处罚!

河南“生父性侵女儿案”,被告人一审被判12年半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何看待这件事?

首先,汤某涛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居然连自己的亲生女儿都不放过,作出如此违背人伦之事,真是枉为人父!感觉判刑12年还是轻了,至少也是无期!对于这种违背人伦道德的人必须严惩。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容忍,虎毒还不食子何况是人,对自己的孩子都下得去手的可以说不配做人。

其次,从法律上来讲,无论是何种关系,只要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会反抗的方法,实施强制猥亵、,均构成犯罪。前者,构成强制猥亵罪,而后者构成罪。

河南“生父性侵女儿案”,被告人一审被判12年半

具体到本案,汤某涛是汤小甜的父亲,而汤某涛利用身份上、经济上的优势,对不能独立自主的汤小甜进行经济上的胁迫亦可以认定为令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会反抗的方法。

而从汤小甜事后向母亲、亲朋好友求助、因此事失眠患上抑郁症等一系列表现来看,汤小甜并非出于自愿,故此,法院最终认定汤某涛构成犯罪。

同时基于汤某涛存在多次、长期侵害汤小甜以及汤某涛身为父亲的身份对女儿做出如此违背伦理之事,法院最终依法从重处罚,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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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人说,事情已经发生很久,怕是很难收集到汤某涛违法犯罪的客观证据。给定罪的依据怕主要是依据汤小甜的陈诉以及汤某涛的供述。汤某涛如果认,定罪没什么说的,可现在他不认了,翻供了,怎么就不能采信他的话了?

其实,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形经常发生。而为了更好指导法官采信翻供后的口供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关于办理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83条相继对于庭审翻供后的口供采信规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像本案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翻供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要求翻供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比如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被威胁、引诱欺骗或者被长时间的羁押、疲劳审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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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翻供有正当的理由且当庭供述也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时候,法院才可以不再采用其庭前的有罪供述笔录。

而像汤某涛起初认了,事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反悔了,法院仍会采信其前期的供述,同时,“翻供”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就是在逃避责任,是没有悔罪的表现,故而对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翻供的,不仅不能采信其意见,还应当依法撤销认罪认罚,严惩!

最后,汤某涛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其自作自受!而当初汤小甜如果勇敢一点,其母亲当初若果给汤某甜一点支持,汤小甜或许也不至于受到后续的伤害!因而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遇到危害时,一定要牢记,及时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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