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案例展示(ppp模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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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ppp模式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ppp模式案例展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什么是ppp模式项目?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1.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这种模式需要合理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是值得探讨且令人困扰的问题。

2.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

(1)外包类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2)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闷桐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3)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3.PPP融资模式成功案例

(1)美国最著名的四大蚂慎坦职业联赛俱乐部(MLB、NBA、NFL、NHL)所拥有的82个体育场馆的31%都是用PPP模式兴建的;

(2)伦敦地铁采用PPP融资模式;

(3)英国式最早应用PPP模式的国家,截至2006年底,794个PPP协议已签署,总投资550亿英镑;

(4)巴西在2004-2007年共有23个公共事业项目成为首批招标项目,总投资约合65.34亿美元孝桥;

(5)智力至2009年已完成超过36个项目,投资额60亿美元。

典型PPP项目案例:争议焦点、裁判规则及评论

典型PPP项目案例:争议焦点、裁判规则及评论

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那么其中的争议焦点、裁判规则及评论的PPP项目案例,大家了解哪些?

案例1.海南中石油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与儋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

【主题】关于特许经营权的设立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12)琼行终字第4号

【争议焦点】未经竞争性采购程序,政府部门能否授予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事实背景】儋州市政府在没有举行竞争性采购的情况下,通过发布一系列行政批复和签订《开发儋州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协议》的形式将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港华燃气公司儋州分公司。

此后,儋州市政府同意授权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关于投资建设儋州滨海新区燃气管网供气工程协议》。

港华燃气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儋州分公司认为儋州市政府的上述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特许经营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儋州市政府前毁授予另外一家公司的行政许可。

【法院观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所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依法应当经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机制方可予以许可。

2) 海南中石油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关于开发建设儋州市管道燃气项目的批复》(儋府函[2003]72号)、《开发儋州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协议》以及其他行政批复并不足以证明其已依法获儋州市政府特许其经营儋州市和该市滨海新区管道燃气项目。

3) 海南中石油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主张其拥有儋州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采安述评】在实践中,未经竞争慧颂备性采购程序,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批复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私人部门的现象并不鲜见。以设立程序中存在缺陷为由否认私人部门享有特许经营权也是特许经营纠纷中的常见主张。对于设立特许经营权时存在的程序瑕疵,各个法院的容忍程度并不一致。

海南省高院在前述案件中适用了最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未经竞争性采购程序,行政批复和特许经营协议并不能构成特许经营权有效设立的正当基础。

尽管很多法院的审查标准较为宽松,没有进行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情况下,仍然承认特许经营权有效设立。但是,为了以防万一,还是应当着力避免设立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出现程序瑕疵。

案例2.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辉县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

【主题】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15)豫法民一初字第1-1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15)民一终字第244号

【争议焦点】《关于投资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是民樱毕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事实背景】一审法院受理新陵公司诉辉县市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后,辉县市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于投资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系采取BOT模式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新陵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回购和补偿请求均以该合同为基础,该合同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辉县市政府请求一审法院将本案移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观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投资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中对案涉道路建设的融资、收益及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约定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新陵公司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 虽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辉县市政府,但合同相对人新陵公司在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仍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并不受单方行政行为强制,合同内容包括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等价协商一致的合意。

2) 本案合同并未仅就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本身进行约定,合同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其他内容,为合同履行行为之一,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决定案涉合同的性质。

3) 从本案合同的目的、职责、主体、行为、内容等方面看,合同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性质,应当定性为民商事合同。

案例3.和田市人民政府与和田天瑞燃气有限公司、新疆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主题】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9)新民二初字第1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14)民二终字第12号

【争议焦点】《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事实背景】2004年4月14日,和田市政府与兴源公司就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工程的投资建设签订《和田市天然气利用合同》。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2008年9月12日和田市政府向兴源公司和天瑞公司出具解除通知函,决定解除《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

和田市政府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并非简单的平等主体之间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而是和田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出于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需要而签订的,该合同是具有一定行政属性的特许经营合同。

【法院观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 双方产生纠纷后,和田市政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兴源公司、天瑞公司解除合同,并不存在撤销其特许经营权的相应行政决定。其后和田市建设局经和田市政府同意作出了《关于全面接管天瑞公司在和田市天然气供应经营权业务的决定书》,并向和田市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和田市政府就本案纠纷所采取的措施表明其并未将本案合同作为行政合同对待。

2) 双方当事人均就本案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

1) 本案所涉《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系由和田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根据其行政机关公权力所签订,体现了其依据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规,对天然气的利用实施特许经营,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2) 案涉合同内容虽然存在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协商一致的特点,但其中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经营内容、范围和期限的限定、价格收费标准的确定、设施权属与处置、政府对工程的监督等内容,均体现了政府在合同签订中的特殊地位。

3) 本案所涉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虽然存在一定民事因素,但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采安述评】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可以预见的是,绝大多数特许经营纠纷都将面临项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的问题。

在前述两个由最高院终审的特许经营案件中,法官的态度截然相反。第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更多地关注了项目协议的民事因素,第二个案件的审理法官则更看重项目协议的行政因素。这两个案件也表明司法界尚未形成共识,如何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具体裁量。

毫无疑问,特许经营协议中同时存在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是目前亟待澄清的问题。长期悬而未决,不仅会造成时间、金钱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严重影响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

案例4.商丘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商丘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主题】关于排他性经营的区域范围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文号:(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86号;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文号:(2015)民申字第256号

【争议焦点】商丘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哪一具体区域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经营权?

【事实背景】2007年经商丘市政府授权,商丘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与新奥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第3.3条约定: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商丘市规划区域内。该协议附件三为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自2012年11月起,昆仑公司在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内持续铺设燃气管道。新奥公司以昆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昆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新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向法院提交“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新奥公司认为依据《商丘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的规定,商丘市规划区域为包括商丘市区、商丘县城以及袁庄等一镇三区十一个乡的行政区域,总面积为496.51平方公里。

昆仑公司认为商丘市规划区域仅指《商丘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项下的商丘市区,面积为56平方公里。昆仑公司并未在商丘市区内铺设燃气管道,并未侵犯新奥公司的权益。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

1) 本案争议的解决不能回避商丘市规划区域的认定问题,而城市规划区域应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2) 商丘市相关部门对该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的意见并不一致:商丘市城市管理局认为该市规划区域为496.51平方公里;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该市规划区域为56平方公里。

3) 在行政机关未明确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新奥公司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范围,超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范围。

【采安述评】尽管仍然有个别公共部门将“专营权”解释为“专业经营权”,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特许权人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经营权。特许权人享有排他性经营权的具体区域范围则成为主要争议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张,各类郊区和新区的价值水涨船高。在此背景下,与确定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相关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最高院在前述案件中的态度非常明确,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应由行政部门确定,如果行政部门没有明确且一致的意见,法院不会对其加以界定。

在前述案件中,特许经营协议的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本是最为有力且直接的证据,但新奥公司却始终未向法庭提交。或许是新奥公司保存不善,或许签约时就没有实际制作附件三。这个案件在印证了细节是魔鬼的同时,也说明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需要力求清晰和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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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确定的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有哪些企业?

4月24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充分发挥PPP项目典型案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有关方面规范开展PPP推广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选定了43个项目作为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了第一批13个PPP项目典型案例,对各地推广PPP模式起到了积极作用。两年来,全国PPP项目落地速度明显加快,但规范性不强、创新性较弱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推进、创新推进PPP模式,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征集工作。通过发展改革系统推荐、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渠道,共收集到392个PPP项目典型案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邀请李开孟、王守清、刘世坚、徐成彬、武威、陈宏能、薛涛、丁伯康、吴亚平等50多位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专家进行了严格论证,按照项目运作规范、具有创新示范价值和借鉴意义等标准,最终确定了43个PPP项目典型案例。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邀请专家从操作模式、创新价值、示范意义等方面对典型案例逐一进塌亮没行点评,并向社会公开,供有关方面参考借鉴。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

1、宁夏自治区中宁县能源互联网项目

2、湖南省益阳市生活垃团纳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3、山东省新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4、湖北省襄樊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5、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

6、宁夏自治区石嘴山至固原城际铁路(吴忠至中卫段)

7、海南省三亚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

8、云南省滇南中心城市群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

9、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

10、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11、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

12、杭州市地铁1号线

13、北京市兴延高速公路

14、甘肃省G316线两徽高速公路

15、安徽省芜湖市城南过江隧道项目

16、大连湾海底隧道及光明路延伸工程

17、青岛胶州湾大桥工程

18、湖南省莽山水库

19、江西省寻乌县太湖水库

20、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双河口水库

21、新疆自治区巩留县阿克加孜克水库

22、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项目

23、贵阳市南明河二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24、四川省广安市“洁净水”行动综合治理项目

25、福建省泉州市工业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

26、南宁市餐厨废弃物键键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项目

27、宁波市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

28、贵阳市乌当区高雁、白云区比例坝生活垃圾填埋场技改升级项目

29、广西自治区梧州市静脉产业园项目

30、江苏省常熟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一期项目

31、安徽省滁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

32、广东省揭阳市9座污水处理厂项目

33、河南省平顶山市4座污水处理厂项目

34、新疆建设兵团石河子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35、吉林省四平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36、厦门市翔安新机场片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37、浙江省丽水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38、安徽省滁州市来安产业新城项目

39、长沙市金井“茶乡小镇”城镇建设及旅游开发一期项目

40、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市政路桥项目

41、江苏省镇江市海绵城市项目

42、江苏省淮安市智慧城市项目

43、陕西省延安市延河综合治理城区段两岸城市夜间文化旅游提升工程

国内有哪些 PPP 模式失败的案例

1.杭州湾跨海大桥。出于对预期效益的乐观评估,杭州湾跨海大桥一度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17家民营企业以BOT形式参股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让这一大型基础工程成为国家级重大交通项目融资模板。然而现在投资入股的民企又纷纷转让股份,退出大桥项目,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国企回悄轮购赎回了项目80%的股份。通车五年后,项目资金仍然紧张,2013年全年资金缺口达到8.5亿元。而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大桥通行费收入全年仅为6.43亿元。按照30年收费期限,可能无法回收本金。 评价:第一,《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预测到2010年大桥的车流量有望达到1867万辆,但2010年实际车流量仅有1112万辆,比预期少了30%以上。严重的预期收益误判导致民企决策错误。第二,大桥项目从规划到建成的10年间多次追加投资,从规划阶段的64亿元到2011年的136亿元,投资累计追加1倍还多,参股的民企已先期投入,只能继续追加,最终被“套牢”。第三,2013年嘉绍大桥通车对杭州湾大桥是“雪上加霜”,接下来,杭州湾第三跨海工程钱江通道2014年底也将通车,另外宁波杭州湾大桥、舟山-上海跨海高速、杭州湾铁路大桥等项目也已纳入地方或国家规划,未来车流量将进一步分流,合同与规划的严重冲突令项目前景更加黯淡。

2.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首家合资公用事业项目,长春市排水公司于2000年初与香港汇津公司合资建立汇津(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即汇津长春),合同期限为20年。同年7月,市政府制定了《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2000年底,项目投产并正常运行。然而从2002年开始,排水公司就拖欠汇津长春污水处理费,而从2003年3月起停止付费。为解决争议,汇津公司邀请吉林省外经贸厅出面调解,在调解会上汇津公司得知市政府已于2003年2月废止了《专营办法》。汇津公司认为《专营办法》是政府为支持项目而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授权,废除《专营办法》等于摧毁了项目运营基础。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汇津公司于2003年8月向长春市中院起诉长春市政府,而长春市政府认为汇津与市排水公司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是一份不平等合约,废止《专营办法》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依法行政。

败诉后汇津公司又上诉至吉林省高院,期间汇津长春停产,数百万吨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是为轰动一时的“汇津事件”。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纠纷,最终长春市政府将汇津长春回购。

评价: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城市化进程很快,而财政无力支付巨额基础建设资金,纷纷引入境外投资者并承诺固定回报,原本低回报,以稳定见长的水务在我国渐成暴利行业。为此,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在《通知》发出2年后,汇津长春项目还能获得审批立项,说明地方政府可能在报批过程中打了“擦边球”,有关部门也涉嫌监管不力。

3.山东华中发电项目。中华发电项目总投资168亿元人民币,装机规模300万千瓦,由山东电力、山东启穗信国际信托、香港中华电力以及法国电力共同发起的中华发电有限族察公司承担,合作经营期为20年,期满后电厂资产全部归中方所有。该项目是我国迄今为止装机规模最大、贷款额最高的BOT电力项目,也被誉为1998年中国最佳PPP项目。为了促成合作,项目公司与山东电网签署了《运营购电协议》,约定了每年的最低售电量。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已建成的石横一期、二期电厂获准0. 41元/度这一较高的上网电价,基本保障了项目收益。然而在2002年10月菏泽电厂新机组投入运营时,山东省物价局批复的价格是0.32元/度,这一电价无法满足项目的正常运营,更糟的是从2003年开始,山东省发改委将中华发电与山东电力间的最低购电量从5500小时减为5100小时。由于合同约束,山东电力仍须以计划内电价购买5500小时的电量,价差由山东电力自行填补,导致合作无法为继,项目收益锐减。

评价:中华发电项目案例说明决策者在引入项目时缺乏长远考虑,“固定回报”承诺导致合作双方现在进退两难。1998年的中国计划经济成分更多,竞争压力较小。然而近年来伴随国企改制,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为大唐电力、山东国电、国电电力、中电国际、华能集团五大发电集团公司,竞争压力倒逼发电企业“竞价上网”,中华发电项目合作双方之间的《运营购电协议》已失去继续执行的体制机制基础,这一深刻的教训启示今后的合作项目一定要充分预见风险,构建科学分担机制。

4.天津市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系天津市政府与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BOT项目,后者投资5.4亿元人民币,工程设计能力为年处理垃圾40万吨,占天津年生活垃圾总量的25%,特许经营期30年。但是目前项目运营并不乐观,一是伴随焚烧垃圾产生的二恶英气体有致癌因素的传播导致周边居民恐慌,上访投诉乃至群体事件不断。二是合同规定由于约定原因导致项目收益不足,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但是对补贴数量没有明确定义,导致项目公司承担了收益不足的风险。如2012年财政补贴不足5800万元,仅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25%,现在是企业叫屈,公众不买账,项目进退维谷。

评价:双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案例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从早期的“越位”变成现在的不作为,而公众不满是因为以往地方政府监管不力而引发信任危机,同时项目选址也缺乏必要的听证程序,从而引发群体事件。

5.兰州威立雅水务水污染事件。不久前,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显示出厂水苯含量、自流沟苯含量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导致兰州主城区的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居民生活用水停供4天,后经查明系兰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 评价: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一方面,兰州威立雅每年的投入预算很低,几乎无法维持供水系统正常运转。技术设施疏于维护保养,才导致如此严重的水污染事件。另一方面,当初威立雅为获得45%的股权已经付出了极高的投标价,而兰州水价4年来一直未涨,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力也不愿出资维护更新设施,这些风险当初是否被合作双方考虑到,反映在合同当中,并约定分担解决机制,这不仅是威立雅的事,更需要兰州市政府反思。

管廊ppp模式案例

管廊ppp模式案例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 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 (ValueForMoney)原则。下面是有关于管廊ppp模式案例详解。欢迎大家阅读!

管廊ppp模式案例

地下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即在城市地下建设一个隧道空间,将水、电、气、热、通信等各类市政管线有机综合集约化地铺设在同一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市政基础设施。

2015年,国务院及各部委多次出台政策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强调在综合管廊建设中,应优先考虑引入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同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10个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对采取PPP模式建设的管廊项目,给予额外资金奖励。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到2020年计划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从部分试点城市开展PPP咨询服务情况和率先实现具体项目落地的实践经验来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要运用好PPP模式,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考虑如下因素:

① 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周期较长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可以避免传统直埋方式下因管线扩容、维修等反复开挖道路的额外施工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同时,综合管廊避免了管线直接与土壤和地下水接触,延长了管线使用的寿命,降低成本。但这种“节约”是在管廊整个的设计使用年饥笑历限(一般都在100年左右)中逐渐实现的,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却需要短期内一次性投入。因此,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出来。

② 建设费用高

物业管理及运营维护费用低。地下综合管廊往往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同步配套完善的消防设施及监控设施。而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则相对简便,通常情况下通过配套的监控设施即可完成对整体地下综合管廊的监控管理,与高昂的建设费用相比,运营维护费用之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日常运营维护的频度和强度相较于传统直埋方式也大大降低。

③ 管线单位入廊协调难度大

地下综合管廊集中修建,里面铺设各种市政管线,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等,各管线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单位和所有人,其中有国企也有私企,有央企也有地方企业,协调难度很大。对管线建设单位而言,入廊的短期效益并不明显,减少管线重置等长期效益在未来才能显现出来,这也是管线单位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那么,围绕地下综合管廊的上述3个主要特点,在此类项目中PPP模式需如何设计呢?

一 合作期限的设置要合理

地下综合管廊经济社会效益的实现往往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周期,相应的PPP合作期限也应适当增长。相较于道路等其他基础设施PPP项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合作期限一般建议不低于25年,可设置为28~30年(特许经营项目通常约定的期限不超过30年),如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可以接受,长于30年的安排也未尝不可。

 烂搜 二 付费模式设计要注重可操作性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的要求,PPP项目回报机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地下综合管廊可向各升闭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属于准经营类的项目,一般可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来设计项目的回报机制。考虑到国内地下综合管廊实际运营经验较少,未来入廊管线单位收费情况并不明确,也可以考虑采取政府付费方式向项目公司购买地下综合管廊服务,保证项目公司合理收益,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三 费用标的设置要科学

地下综合管廊收费主要包括管廊租赁费用及物业服务费用两部分。其中,管廊租赁费用主要满足前期建设回报要求,这部分主要通过可用性服务费方式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主要满足管廊运营维护回报要求,这部分主要通过运营绩效服务费方式支付。结合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建设费用高、后期运营费用低的特点,在选取社会资本时,投报费用标的设计重点应考虑可用性服务费。

四 入廊收费依据和保障要明确

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用以弥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用以弥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同时,应出台强制入廊政策,保证各入廊管线单位只能使用地下综合管廊,使得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需求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地下综合管廊虽然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但如果项目整体设计合理,在国家法律政策等多方支持下也能成为收益长期稳定的好项目。从贵州六盘水等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PPP模式成功实践经验来看,大量社会资本对此类项目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笔者相信随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全国铺开,将会涌现出更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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