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榴莲质疑商贩缺斤少两,拿出自己的秤时老板不卖了

推荐1年前 (2023)发布 AI工具箱
6 0 0

福建厦门。男子去市场买榴莲,商贩告知榴莲35元一斤,男子选中一个上秤后显示3.5斤,明明很小的一个榴莲,却有3斤多,男子怀疑有猫腻,于是把自己的秤拿出来准备重新称重。不料,这是商贩直接告知,自己不卖了!

男子买榴莲质疑商贩缺斤少两,拿出自己的秤时老板不卖了

因为担心缺斤少两的问题出现在自己身上,所以男子事先就准备好了秤,不过在购买之初,他并没有拿出来,店家告知榴莲是35元一斤,男子选了一个个头比较小的,让商贩称一下重量,商贩告知是3.5斤,122元。

男子买榴莲质疑商贩缺斤少两,拿出自己的秤时老板不卖了

男子立刻提出质疑,明明这么小的榴莲,怎么可能有3斤多?说话间就把自己的电子秤拿出来,准备把榴莲重新称重。谁知商贩看到男子自己带了称,直接将男子推走,不让他碰刚才的榴莲,示自己不卖了。

男子买榴莲质疑商贩缺斤少两,拿出自己的秤时老板不卖了

男子询问:为什么不卖?商贩也不客气,当即气急败坏地回复:什么为什么?自己带秤的就不买,一边说着,一边将男子的胳膊扒拉走,不让他碰自己的榴莲。

男子买榴莲质疑商贩缺斤少两,拿出自己的秤时老板不卖了

对此,有网友示:天呐!她竟然还生气,她竟然气得不卖了,不知道的还以为是买家有错呢!

但也有个别网友认为男子这样做没必要:何必呢,别人就这样做生意的,都知道可能有假,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你带秤去不是砸场子。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不知道他们平时是不愿意计较,还是自己就是不良商贩,明摆着商贩自己有猫腻却气急败坏,还要替她们说话,怎么不想想自己作为消费者时吃亏了怎么办?而且这本就是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大家能够理解做生意的不易,但是消费者的钱就是大风刮来的吗?你可以按照你自己的意愿去定价,定高定低自负盈亏,但不能去欺骗消费者。

要知道,在商品或者服务中作假,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网络发展,大家的生活越来越透明化,在这里也要提醒这些不良商贩,耍小伎俩不可取,不仅砸了自家牌子,还触犯了法律法规,要受到行政处罚。明码标价、童叟无欺方是长期经营之道。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