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对情侣在当地游玩之后,订了一家酒店的房间,由于逛的地方太多了,两人很早就睡了,男方在迷迷糊糊之中察觉到有人在摸他,睁眼一看是一个陌生男子,吓得他立马清醒,立即开始反击。
李先生和女友约定到西安游玩,两人对西安的景色很感兴趣,一直在附近转转,考虑到天色已晚,于是订了一家酒店入住。
随后,李先生感觉到疲累,和女友早早就关灯睡觉,在凌晨4点的时候,他听到房间内传出一点声响,不以为意。
就在这个时候,李先生感觉到有人靠近他,掀开被子摸了他一下,察觉到身体上的凉意,自己连忙起身看看情况。
紧接着,李先生看到一名陌生男子蹲在他床头,起身正好和男子对视,两人都被对方吓到了,陌生男子立即打开门跑了出去。
李先生的动静吓醒了女友,两人将房间的灯打开,查看是否有丢失东西,发现是房间的窗户打开,陌生男子极有可能通过这里爬进来的。
李先生没有去追赶陌生男子,担心女友一人在房间之中不太安全,冷静一下后,自己选择了拨打报警,通知酒店解决问题。
民警很快到现场查看,证实男子是从窗户外进入房间,酒店的监控也拍下了男子离开的身影,对李先生的遭遇表示歉意。
有了监控画面,民警迅速对周边进行走访,顺利地将犯罪嫌疑人抓捕,李先生和酒店方面正在协商解决的方式。
随后,酒店查看了窗户的高度,发现窗户的边缘不高,很容易被人趁虚而入,于是将窗户的高度调整出来,积极配合警方破案。
在赔偿李先生的问题上,酒店并没有推脱责任,经过双方的协商,酒店赔偿李先生5000元,李先生也收到男子的处罚结果。
1.经过民警的审讯,将男子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五元,这样处罚是合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结合本案,陌生男子进入房间之中,本意是想盗走财物,可是他并未偷走有价值的东西,属于犯罪未遂,私自进入他人房间是违法行为,还与当事人有过接触,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况,因此处以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和一千元罚金。
2.李先生和女友入住酒店,出现安全事故,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000元是合理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之中,酒店对李先生和女友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消费者享受经营场所的服务是合理的。
另外承担责任的大小,是要看酒店提供的安全保障如何,房间窗户有安全隐患,导致嫌犯翻入房间,从这一点来看,酒店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所以李先生得到酒店赔偿5千元。
3.案件发生前,酒店方认为男子是小偷,李先生认为是猥亵,这都是需要有证据证明的。
《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在凌晨4点进入李先生房间,侵害到他的合法权益,而猥亵是需要有证据的,按照酒店的监控和嫌犯的口供,陌生男子在被李先生发现后,就立即逃离现场,并为对李先生造成实质的伤害,因此猥亵罪不构成。
综上所述,男子面临的是情节较重的行政拘留处罚,而不是猥亵行为的刑事处罚,结果还是能够接受的。
最后,提醒入住酒店的情侣和个人,在发现有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关好门窗,尽可能地选择好一点的酒店,安全保障多一些,事后纠纷解决也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