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办理一案 普法一次 教育一片 治理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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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省、州、县关于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2月28日,绿春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部门针对类案发生的原因、特征等情况联合组织县城区的宾馆、酒店、旅社的经营者到人民法院参加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旅馆经营者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庭审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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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被告人白某某经营旅馆期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介绍、容留两名卖淫女在自己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介绍费。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当庭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对被告人开展法治教育。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案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白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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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检察官首先对参加旁听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指出了本案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及被检察机关排除的非法证据等情况,进一步增强了侦查人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认识。其次对住宿行业经营者开展释法说理,劝告他们要守法合规经营,切莫向不义之财伸手。最后强调宾馆、酒店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入住时认真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必须查验未成年人身份并登记,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被告人白某某及旅馆经营者均表示通过今天的庭审,他们学到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治意识,以后一定会守法经营,不会为了蝇头小利去冒险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下一步,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阳光司法活动、以案释法等普法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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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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