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说法(二)】在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网络招嫖,被起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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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监狱)

法律顾问说法

在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网络招嫖,被起诉,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2016年以来,被告人章某纠集、控制尚某等多名失足妇女,利用黄某建立专门用于介绍卖淫的微信群,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发短信等方式进行网络招嫖,随后以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安排控制失足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经查,2016年至2017年,章某团伙组织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1263人次,收取嫖资423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26余万元。

法院审查判决:章某管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章某对被组织卖淫以外的其他人有介绍卖淫的行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法律顾问说法】

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介绍,一般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营利的目的,但根据刑法规定,牟利并非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顾问简介】

彭月,中共党员,2012年12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重庆市女子监狱民警、公职律师。

稿件来源|市监狱局政策法规处

编辑|金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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