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教师为赚钱竟组织学生卖淫,18名受害学生家庭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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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人们常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衣食住行都需要花钱。

案例:女教师为赚钱竟组织学生卖淫,18名受害学生家庭支离破碎

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利益和财富本没有错,但是为了追求金钱而迷失自我,做出一些违背道德底线、违法犯罪的事情,则是万万不可取的。

人在金钱面前最难得的就是擦亮双眼,始终不忘初心。

浙江曾有一名大学女教师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组织本校女大学生进行非法交易,而她却从中获利高达30万元。

这名令众人唾弃的女教师,曾经拥有着幸福的家庭和体面的工作,但是就是因为她不满足于现有的生活,总想着走捷径赚取利润,于是才打开了这道罪恶之门。

平日里,这名女教师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因此她掌握大量学生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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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她渐渐地发现很多女孩子因为家境贫寒,需要在上课之余外出打工赚钱。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社会上认识了几个有钱的男子。这些人表示想要该教师为他们寻找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供其消遣,然后可以从中给予她一定的好处。

起初该教师并没有答应这些男子的要求,可后来随着对方的开价越来越高,她逐渐有些心动。

就这样,她回到学校后,先找了几名家境非常贫寒的学生,暗示了一下自己的想法。

而那些大学生有没加思索地答应了老师的要求,而这名女教师也很快地拿到了丰厚的介绍费。

此后,她便开始在全校范围内寻找这样的女学生,并主动上前劝说她们从事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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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涉世不深的女大学生,因为家庭条件都不太好,面对老师的三番五次劝说,最终也是选择出卖自己的肉体来赚钱。

经过一两次的尝试之后,这名教师更是将最初的担心抛置脑后,甚至忘记了自己的教师身份,更是公然地在学校招揽女大学生进行卖淫,以至于她在一个月内竟然赚取了30万元的介绍费。

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她的这一犯罪行为被学校的领导和警方知晓。

据警方统计,其先后共计拉18名少女下水,其背后便是18个家庭的支离破碎。

考虑到她作为一名女教师,却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哄骗女大学生出卖自己的肉体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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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叫她开除出了教师队伍,除此之外,这名女教师也会受到法律的相关制裁。

律师观点

本案中这名女教师招揽自己的学生实施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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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以女性居多。

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

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

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

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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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还涉及到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

可见本案中女教师利用学生信息寻找相关客户,然后利用自己的身份组织在校女大学生进行卖淫,然后她从中牟取利益。

因此她的行为构成了介绍和组织卖淫罪,鉴于该女子作为一名女教师知法犯法,严重败坏了师德形象,其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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