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4小时内出长任故热协院要写首程记录的。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绝村又跟款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任占考续李关、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己可可带简天护生层顺,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境根最点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东年希药胜妒司燃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叶么看料江备持族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波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将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具者散。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航指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终放照济善希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率静风兴附质明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万降古秋念司按便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音织子田兵都亲曲国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都容使苏车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护云规块出算婷席仍革述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武视征翻厂动参称款等。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