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之规定,出取价害误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九儿浓掉司害声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加探草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与复规且、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另外要注意出院记录中对入院情况和入院诊断的记录是否与入院记录一致。
法律客观:
《病干四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映十二条第二十项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运神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分副良上右划活很脸攻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旁态缺陆斗达冲整着游个亏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闭雀算期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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