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小伙因取款机故障多取17万,一审被判无期,惊动最高法院

推荐2年前发布 AI工具箱
44 00

记得以前看过一部国外电影,其中有一段情节有点搞笑,几个人深更半夜来到某处人烟稀少的街头,按照计划破坏一个自动取款机,想把里头的钱偷走。

可是忙活了半天,钱还是取不出来。他们很沮丧,准备离开的时候,有人狠狠踹了取款机一脚,结果取款机开始哗哗地吐钱了,几个人狂喜,装了一大包钞票逃之夭夭。

现实里的ATM机也是有“脾气”的,毕竟是电脑程序控制,如果它抽风了,取款的时候会多吐钱。遇上这种情况怎么办?要是取几千,它多吐几百,可能很多人都会老实不客气地笑纳。但终归不是自己的钱,头顶还有监控,银行会追查的。

16年前,广州就发生过一起ATM机故障引发的案件,争议很大,惊动了最高法院。一些朋友估计还有印象,那就是有名的“许霆案”。

许霆是山西人,高中毕业后外出打工。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广州某单位当保安的许霆,和同伴郭某来到天河区某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许霆本来只打算取100元,但不小心按错了键,取出了1000元。

许霆很奇怪,记得工资卡上只有不到200块了,取款机怎么会吐出1000呢。他又把银行卡插上去查询余额,吃惊地发现,自己的账户上确实只有170多元,但这次取款只扣除了1元。

许霆和郭某面面相觑,决定再试着取款。结果,许霆从这台出故障的ATM机上反复取款50多次,取了5万5千元,账户上还是每次只扣除1元。俩人很激动,回到宿舍后,许霆有点害怕,和郭某商量,是不是应该报警或者通知银行。郭某说,这是天上掉馅饼,不拿白不拿。

于是,第二天凌晨,他俩又去那台有故障的ATM机上取款。ATM机还是每次吐一千,账户扣1元。连同前一天取的钱,许霆总共取走了17万5千元。郭某也用同样的方式取走了1万8千元。

起初两人并没有立刻携款逃离广州,第二天一大早接着上班去了。他俩觉得银行很快就会发现,如果银行找上门来,把钱还给他们就行了。可是等了两天,银行那边没人来追款。他俩以为银行可能追查不到了,就买了车票,各自携款回老家。

就在许霆乘长途汽车回山西老家的路上,银行发现了ATM机的问题,通过账户信息查到了他。原来的工作单位给许霆打电话,让他马上和银行联系。许霆给银行打了电话,说我把钱还给你们不就行了。但银行那边已经报了案,要求许霆回去投案。

许霆害怕了,不敢投案,也不敢回家。这时他又发现,放在铺盖卷里的5万块钱被偷了,这一下就算还银行的钱也不够了,于是他决定去太原一个朋友那里避避风头。在太原,许霆听信朋友的话,拿10万元投资做生意,结果生意没做成,没办法,他找一家公司提心吊胆地上了几个月班。

和许霆一起在取款机取钱的郭某已经投案自首了,把钱如数还给了银行,被广州那边的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2007年5月,许霆出差经过宝鸡车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移送广州,检方指控他犯了盗窃罪。

2007年1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庭审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事情被报道后,由于许霆和同案犯的判决结果差别太大,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争议。

网友们分为两派,唇枪舌战激烈辩论。一方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一方认为许霆不算盗窃,量刑过重。姑且称之为蓝方和红方吧。

蓝方网友认为,许霆发现ATM机故障,没有报警或者通知银行,而是趁机取走巨额款项,就是盗窃行为。按照法律条文,10万元以上盗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是盗取金融机构,被告没有从轻减刑的情节,应该严判。

很多红方网友则认为,秘密窃取才算盗窃,而被告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本身是公开、合法的,由于取款机有问题,被告获取了不当利益,不应该定性为盗窃;也有红方网友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但量刑过重了。

网友们还为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该案件中银行是否有责任展开激辩。蓝方网友说,ATM机是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受到特殊保护,在世界各国都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红方网友反驳说,ATM机只是银行营业网点的延伸,一种特殊终端,并非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关于银行的责任,蓝方网友认为,ATM机的故障不能成为被告脱罪的理由,好比有人出门忘记锁门,被小偷窃取了财物,难道就可以原谅小偷吗?

红方网友认为,这是银行自身疏忽,没有及时发现ATM机的漏洞造成了损失,好比有人丢了钱包,被人捡到后未归还,却要告人家偷盗,不合理。

网友们争来争去,焦点问题还是被告许霆应该受到何种刑罚。大家都认为许霆有过错。可许霆当时才24岁,风华正茂,如果真的判了无期,一辈子就完了。该案一审判决后,某平台发起的投票显示,红方网友占压倒性多数,93%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网友们争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法律界也在争论。

一些律师也提出,许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他们的意见和很多红方网友一致,认为许霆持自己的工资卡,光明正大地在ATM机上取款,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另一方律师认为,当事人明知取款机有故障,趁机获取巨额款项,属于盗窃罪,应该适用于刑法。

很多律师也提出,银行在该案中有责任,ATM机也不是金融机构。总之,许霆案比较特殊,法律界人士也各执一词。

许霆的父亲听说儿子被判无期,立即去了广州,接受采访时说,借钱也要把官司打到底。

许霆也提起了上诉,案件被发回广州中级法院重审。由于案件特殊,2008年3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最终认定为盗窃罪,判处被告许霆有期徒刑5年,如数返还银行款项,并罚款2万元。

由于许霆表现好,服刑3年后获释。出狱后,许霆还是认为自己被判得重了,多方奔走申诉。

2013年,许霆在微博上收到了一条私信,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银行高管发来的,对方说许霆的案子是一起“透支事故”,不能算盗窃。这更坚定了许霆申诉的决心,不管有没有结果,他一直没有放弃申诉。

2019年,记者采访许霆的时候,他已经结婚8年了,也买了房子,儿子都快上小学了。他说自己经济压力很大,为了还房贷、补贴家用,白天上班,晚上开出租车,生活忙碌而幸福。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

none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