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说不义之财不可取,而山西小伙许霆就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这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
自动取款机想必很多人都用过,而许霆就是在自动取款机里取完钱后被警方逮捕,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接下来就让我们走近那场十几年前的案件。
一、天降横财,许霆狂喜
2006年的一个星期六的晚上,许霆喊上自己的狐朋狗友想去吃个夜宵,但是准备要出门的时候发现口袋里没什么钱,于是他就让自己的好兄弟郭安山和他一起去取钱。
之后他们来到了广东市白云区的一家银行,许霆来到自动取款机面前,将自己的卡插了进去,里面显示170块钱的余额刺痛了他的心,他心里一直在盘算着这点钱怎么花时,取款的手一抖,多按了一个零。
然而让他惊讶的是,这座自动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来1000元,而自己的余额竟然才只少了一元。
许霆瞬间懵了,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为了验证他又重复操作多次,每次都能吐出1000元,甚至他输入0都能给他吐出1000元,而自己银行卡实际的数额才只减少1元!
最后只有170多元的银行卡取出来54000元,看着手里沉甸甸的人民币,他激动地浑身颤抖,不敢相信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竟然发生在了他的身上,要知道这笔钱在十几年前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当然自己有了钱也不能忘记好兄弟,他赶紧招呼在外面等候的郭安山过来一起取钱。郭安山在许霆的指导下,同样取出来1000元,而且他的卡还不是这个银行的银行卡。
天降横财,两个人都十分激动,但是此时还理智尚存。郭安山有些犹豫,他问许霆这会不会犯法,许霆也不知道,但是他心想,这是机器自己吐钱的,关我们什么事嘛,大不了到时候把钱还进去呗?
两个人在一番商量之后,最终还是贪财的念头占据了上风,他们趁着夜色返回宿舍去找了几个袋子,一直到了取款机的取款上限才停了手。
回去之前,两个人对了口供,只要有人问起就说机器自己坏的,反正这也是事实嘛。
据统计,两人在两天之内先后三次来到这个自动取款机取钱,其中反复操作达到170多次,由于郭安山银行卡不是该银行的,所以他最终只取了18000,而许霆却整整取了17万元!他们以为这是白捡的便宜,却不知道自己即将为此付出代价。
接下来两天两个人一直惴惴不安,毕竟不是正经途经得到的钱,但是却一直没有人来找他们,就好像这件事从来没有发生过似的。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这件事还是东窗事发了。
二、东窗事发,银行报案
原来他们取钱的时候是周五,而周六和周日银行不上班,所以也一直没发现异状,这也是为什么连着两天风平浪静。
但是银行正常上班后,工作人员在核对账目时一眼就发现了不对劲,少了几十万,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于是该工作人员立刻将这件事情上报。
在经过一番调查后,银行才明白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前几天银行系统升级,但是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自助取款机的吐款金额被设成了1000元,而向总行的回执却被设定成1元,这也是许霆和郭安山取1000元才扣了1元。
之后他们又通过后台记录和监控,查到了许霆和郭安山的头上,他们第一时间报了案。银行丢失几十万,这可是大案子,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刻出警去了许霆和郭安山两个人的工作单位,然而却扑了一个空。
两个人的老板告诉警方,许霆和郭安山在几天前就离职了,两个人看起来急匆匆的,连这个月的工资都没要就走了,他还想着或许是家里出了什么大事,没想到这是犯罪跑了。
但是因为许霆入职的时候各种手续不齐全,所以公司里也没有留下关于许霆的信息,警方只好让老板去套许霆的话,但是没想到许霆很谨慎,他在听到老板说要他的卡号给他打钱时,就直接一口拒绝,之后利落地挂断了电话。
这边警方发动警力寻找许郭二人,那边的许霆早已经踏上了回家的火车。当初虽然一直没出事,但是直觉告诉许霆还是要赶紧离开这个是非之地,于是他和郭安山一起辞了职,揣上自己的钱各奔东西回到家乡。
然而许霆的运气不是很好,他在坐火车的时候被小偷偷走了50000元,但是这笔钱本来就来路不正,他只能吃下这个哑巴亏。
刚回到老家山西时,许霆犹如一只惊弓之鸟,只敢呆在家里哪也不敢去,但是一个月过去,无事发生,他开始胆子变得大了一些。
然后他就琢磨着去开一家网吧,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他忽然在网上看到了自己被通缉的消息,而这个时候正好网吧一直在亏钱,他就干脆把店盘了出去,自己带着钱开始的逃亡生涯。
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许霆前脚跑路,后脚警方就找到了他老家。许父许母在听到警方办案人员的来意后,这对他们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儿子竟然跟犯罪扯上边。
办案人员对他们陈述利害,他们劝许父许母去跟许霆联系,让许霆自首,这样能够减轻刑罚。然而许父许母哪里能联系上他们的儿子?早在几天前,许霆就不知所踪了。
许霆的逃亡生活坚持了半年多,最终他在火车站准备进站乘车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当然逮捕,此时已经是2007年5月份,距离许霆当初取钱时已经过去了一年多。
而许霆的好伙伴郭安山呢?和许霆不同的是,郭安山早在去年11月份,他在网上看到自己的消息后,就向当地的机关自首了,鉴于郭安山所取金额不大,而且又主动自首,所以法院也只判了他一年有期徒刑。
在许霆案开庭时,郭安山也即将出狱。许霆案可谓大起大落,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二审判决许霆五年有期徒刑,前后处罚相差如此巨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许霆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许霆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许霆到底是否构成盗窃罪。
同年的11月份,许霆案一审开庭,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个判决让许家人差点晕了过去,他们怎么也不明白,明明是机器的问题,大不了还钱就是,怎么就判的这么重?
不仅他们不明白,很多路人也不明白,甚至一些法学专家也觉得这个判决过重。
所谓盗窃罪,也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很多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他们的理由是盗窃罪最重要的特征是“秘密地”,而许霆以实名制银行卡取钱,这一行为无疑是公开的,那么接下来就来分析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秘密地”这一特征。
从客观上来看,事发之时银行并不知晓,虽然有监控,但是从许霆的行为上判断,他在主观上也认为自己是秘密窃取,所以是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一开始是无意识的,但是当他发现哪怕银行卡里没钱这个机器也能够吐钱,他前后170多次操作机器获利17万。
这个时候他就从被动获得转为主动侵犯,此时他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所以许霆案也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此外,关于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有所争议。
根据法条推断出,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指金融机构里面的财物,而自动取款机虽然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但是它里面的钱属于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其本质和金融机构一样,所以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故此,本文观点认为许霆案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这一特征,一审法院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合理的。
根据当年的刑法,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行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依据的就是这个法条,所以理论上来讲,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审法院的判决就是错误的。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特殊减轻制度,也就是说当遇到特殊的案件时,只要经最高法核准,就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对其进行处罚,而许霆案就属于特殊情况。
因为毕竟是自动取款机故障在先,许霆产生贪念在后,而在观众的普遍认知里,能够抵御这种诱惑的是在少数,因此许霆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认识,但是存在一定的期待可能性,因此可以适用这个制度。
鉴于本案中许霆主观恶性不大,而且他被逮捕之后认罪态度也良好,所以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一审二审各有其道理,但是二审的判决更符合大众朴素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