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李泽东
近日,一起由香港眼镜品牌“溥仪眼镜”起诉武汉眼镜品牌“雍正眼镜”的商标侵权案引发关注。
202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所提出的行为保全禁令申请。
据原告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中雅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雅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香港创立,“溥仪眼镜”系旗下产品。
2022年6月,中雅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四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研判认为二者标识中文部分“溥仪眼镜”与“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攀附、模仿的恶意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中雅公司委托天驰君泰发起民事侵权诉讼。
2022年12月,天驰君泰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镜”店的商标侵权行为。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并当庭对中雅公司诉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大悦城分公司(以下称二被申请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号图片商标、第9670050号图片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海淀法院指出: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二被申请人在其开设的眼镜行及提供的验光配镜等服务中,使用了被诉标识图片,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考虑到涉案商标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但二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中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害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
由于二被申请人与被诉标识相关的被申请行为正在实施,本院考虑到双方在品牌定位、市场评价等方面的区别,如不停止相关被申请行为,将会对中雅公司的商誉及品牌美誉度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二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二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与申请人中雅有限公司图片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据介绍,行为保全是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依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但是,由于行为保全系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种行为,如何在迅速保全权益人利益的同时防止诉中禁令不合理地伤害竞争对手、防止禁令的滥用,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因此,全国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适用都相当慎重。据统计,在2015至2019的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仅为75件,裁定支持率为64.8%。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知产宝不完全统计数据,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为18件,其中商标案件仅2件。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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