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居民小区盗窃窨井盖,男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
7月19日,记者从万柏林区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期办理了一起偷盗窨井盖案件,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今年5月底至6月初,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流窜到万柏林区建北一巷小区、建北二巷小区盗窃窨井盖。短短几天时间,郭某共偷得井盖27块,并销赃给废品收购站,获利1600元。
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后,向万柏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发现,案发地是老旧小区,入住居民很多。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小区井盖经常“不翼而飞”,虽然已及时在窨井旁边设置警示牌,但因大多窨井在单元楼门口,再加上夜晚视线不佳,因此引发了居民跌入窨井的事故。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郭某多次盗窃小区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盗窃窨井盖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承办检察官介绍,2020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助力维护“脚底下的安全”。该案中,郭某盗窃窨井盖虽获利不大,但在路上“造了个陷阱”,对其批准逮捕既有利于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也给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检察官提醒,无论盗窃者还是收购者,但凡危害群众财产及人身权益,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相关链接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条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