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大婴儿被高空抛下烟头烫伤,警方排查竟无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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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二十五日,河南郑州某小区内,从高空抛掷而下的尚未熄灭的烟头,将一个四个月大的女婴的脖子烧伤。30日,女婴的妈妈黄女士对记者说,尽管当时已经报警,但是至今仍没有发现是谁丢了烟蒂,警察已经对这栋楼的每一个人进行了盘问,但是没有一个人认罪。律师说,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整栋楼的所有住户都有可能成为“施暴者”,并可对整栋楼的所有人提起诉讼。

黄女士家住郑州管城区正商东方港湾小区3号楼。8月25号下午6点多,她带着四个月大的女儿,推着手推车在小区内散步,在电梯大厅旁的坡道上,一个没有熄灭的烟头从高处掉了下来。

“先是砸在了她的额头上,然后她就哭了起来。”黄女士对记者说,她将自己的孩子从婴儿车上接了下来,经过检查,孩子的眼睛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但是孩子却一直在哭泣。事后她一看,原来是孩子用自己的脖子把烟给掐掉了。在黄妈妈拍下的录像中,孩子的脖子上已经出现了大片的红斑,还有一些小的水泡。

黄小姐说,三号楼共有26层,一层五个住户,电梯间的窗口都是打开的,所以小区的摄像头只拍摄到一楼,上面的画面是看不到的。那根烫过女儿的烟,她一直保存着,当时也报警了,但是扔烟的是谁,至今都没有查到。

八月三十日,正商东方港湾的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与警方合作,寻找扔下烟蒂的人,并计划将所有居民的 DNA都提取出来,但是,由于小孩被烫伤的地方在大门口,他们也不能确定扔下烟蒂的人是不是小区住户。

物业负责人说,他们已经在小区的群里多次警告过,不能将烟蒂丢到楼下,但还是有人这样做。四月份,物业就征求了业主的意见,为该小区安装了一台“空中监控”,但至今尚未完成有关手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付建表示,《民法典》明文规定,不允许从高楼上扔东西,这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四、在建筑物内抛物、自建筑物内落物,致人损害者,应依法例赔偿之;如果确实有侵权行为,则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除非能够证明其不构成侵权行为,否则应当给予损害赔偿。

付建认为,就本案而论,如果是有人从高处抛掷烟雾,造成了婴儿的身体伤害,那么,就应该由特定的侵权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找不到特定的施暴者的情况下,这一整幢楼的住户很可能就是施暴者,所以黄小姐可以对这一幢楼的所有住户提起诉讼。但若所有者能证明其并非侵权人,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并使其赔偿损失。此外,因为物业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加之监控有盲区,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者,因此,物业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没有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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