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卓被拐案”浅论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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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蔡晓科

一、新闻热点

备受关注的“孙卓被拐案”于10月13日15时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抚养。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询问吴某光时,吴某光对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包庇吴某龙。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吴某光明知吴某龙犯罪行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宣判结束后,孙海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这样的审判结果,下一步将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并且呼吁“拐骗”和“拐卖”应该同罪。

二、法律辨析

1、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为何量刑上的差异这么大?前者最高刑是五年,后者起刑点是五年。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最大的区别是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使唤等目的;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儿童牟利。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出卖被拐儿童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由于拐骗儿童罪不存在将儿童再次出卖牟利的情节,被认为主观恶意较轻,现行法律规定下,最高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拐儿童被“出卖”的案件均会以拐骗儿童罪论处。犯罪分子在拐骗儿童后没有自己进行抚养而是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声称自己并未从中收取费用,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此种情形下,若警方没有查到切实的交易证据,就只能用拐骗儿童罪来定罪处罚。

具体到孙卓的案子中,由于时间久远,根据现阶段的调查,警方及检察机关没有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存在出卖儿童牟利的行为,在证据不足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认定为拐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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