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领导辱骂起诉获赔100元,值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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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只靠劳动者“较真”。

全文934字,阅读约需2分钟

撰稿 / 戴先任(职员) 编辑 / 徐秋颍 校对 / 赵琳

▲资料图。图/IC photo

据报道,上下级发生龃龉不合,被领导辱骂后迟迟等不到道歉,23岁的江西小伙小港(化名)一纸诉状将上司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法院判处涉事领导发微信群道歉,赔偿下属100元精神损失费。小港的经历也被网友们戏称为“00后整顿职场”。

员工因为“摸鱼”被领导辱骂后起诉,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小港的诉求虽然得到了满足,但小港为了诉求道歉的成本就大约花了1000元,100元的赔偿费显然远远不够维权成本。

有人会觉得这般“大动干戈”并不值。一则,这会得罪领导,甚至在公司难以继续正常工作下去;二则,小港“摸鱼”在先,将领导告上法庭,是否小题大做?而且,这样的员工,以后谁还敢要。

小港虽胜诉了,却遭受不少指责,这也恰恰暴露了部分网友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以及对人格、尊严的忽视。正如小港所言,他“获得的精神价值是无与伦比的。”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在本案中,原告小港虽有错在先,但这并非被告可以肆意对其进行辱骂的理由。被告应该行使正常的管理职权,对“摸鱼”的原告进行合理惩戒。公然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评价,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

而类似不尊重甚至羞辱员工的事件,也曾出现过。比如罚员工跑步、做俯卧撑、打员工耳光等。这起案件给广大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需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劳动者。小港维权成功,可能并不会让更多劳动者起而效仿,但也提醒劳动者,员工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

当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只靠劳动者“较真”,还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同时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其维权成本,倒逼用人单位真正尊重劳动者,从而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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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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