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晚,周海媚工作室发布消息,证实周海媚已于12月11日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享年57岁。之后,一份记录有周海媚个人信息的电子病历在网上流传。该事件引起了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和讨论。泄露病历涉嫌侵犯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同时涉嫌刑事犯罪,将面临相关指控。
据微博“@平安北京顺义”账号通报:周海媚病历泄露事件涉及两名嫌疑人,其中一人为医院职工,另一人为该职工的朋友。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名36岁男性医院员工,出于炫耀的目的,将周海媚的个人病历拍照并发送至微信群,导致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周海媚的电子病历截图在网上流传,显示的医院是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门诊。病历中包含了周海媚的现病史、既往病史、体格检查、诊断、处方等抢救信息。顺义区公安局已将涉事医院员工依法行政拘留,并已暂停其执业资格。
该事件不仅侵犯了周海媚的隐私,也对其家人造成了二次伤害。目前,北京市顺义区卫健委正在调查此事,并将会对外公布调查结果。逝者家属在此情况下也可维权追求法律救济。
从刑事角度来看,涉案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面临检察机关的起诉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解释》同时指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提供信息”。提供个人信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涉案人员在行医履职过程中获取周海媚病历并在网络上泄露其病历及个人信息,违反《刑法》及《医师法》规定,不仅应被处于吊销医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可能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相关涉案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该事件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群众的强烈不满,若法院认定涉案人员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涉案人员可能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民事上,涉案人员可能需要对受害者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为了确保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和不为人所知的私密性。同时,隐私权具有体现纯粹的人格权利益、人格尊严的特征,应当受到法律严格保护。逝者病历中的现病史、既往病史、体格检查、抢救记录等信息皆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不受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3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逝者的近亲属作为适格诉讼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逝者近亲属需要证明侵权人(医院员工)因过错侵害了逝者的隐私权及其他民事权益,展示侵权行为给逝者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和影响,而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金钱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作者张燕、严嘉奇为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