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许女士称,自己在孕期请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许女士原是某培训机构的销售人员,怀孕后因多次孕吐请假,被认定为旷工多次,培训机构因此与其解除合同。
对此,许女士表示自己请过假,而且开除之前培训机构曾多次逼她主动离职。培训机构人员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当月旷工累计三日者,公司将视为自动离职,还说许女士并未提交病假单相关材料。
许女士在入职培训机构之初和单位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劳动合同,另一份是合作协议,其中合作协议规定了培训机构与许女士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培训机构是无法通过这份合作协议掩盖与许女士建立的实质上的劳动关系。许女士按照事假来请假是符合员工手册要求的,并且她自愿认定事假之行为应视作为她对自身权利的让渡。
在该事件中,许女士因病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旷工,符合员工手册的要求。培训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对许女士未正常上班的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也没有对许女士发送催告上班的通知,即认定许女士旷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违反解除劳动关系,培训机构应该向许女士支付赔偿金。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女性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时期中,女职工依法享有产检检查、工作休息以及产假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动管理中也应体现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三期”女职工也应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病、因事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做好工作交接。
企业需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遵守相关工作流程和制度,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合理管理。孕期女性在工作中如果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应及时保留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