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唐某带着4岁的侄女在路边等车时,侄女捡到一张银行卡交与唐某。后唐某到某银行网点处,将该银行卡插入ATM取款机,尝试性输入密码。试出密码后,唐某分两次取现5700元并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将涉案财物全部归还失主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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