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 是否执法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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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引发热议。据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一家包子铺因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豆腐脑(咸的),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并罚款15000元。

包子店卖豆腐脑被罚 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北京皖南温馨包子铺因《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信息显示,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3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间,在某外卖平台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热食类食品。销售“豆腐脑(咸的)1169单,售价为6元/单,货值金额为7014元。综上,货值金额为7014元,违法所得为7014元。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态度几乎是一边倒地表示不解和愤慨,无怪乎群情激愤,有关部门的这番操作委实有点“不合理”。湖南日报刊发评论文章《包子店卖豆腐脑,触犯了哪一条?》追问,执法要讲究人性化。事实证明,草根的辛酸并不能被每一个人理解:要知道,经营一个包子铺有多不容易——别人还在睡梦中,“老板”就要早起张罗,然后一天十多个小时从一个个包子的微利中赚取收入。“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这得卖多少个包子才赚得回来?有关执法人员能否换位思量:假如是你自己,抑或是你的亲友处于这样的境地,能接受这样的处罚吗?会认为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官媒央广网就此事发声,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执法必严与保持该有的人性化,从来就不是对立的。更何况,“轻微违法首错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早就成为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被明确下来。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过度,宜有温度。

超许可范围经营,该不该罚?依法律法规当然该罚。如果卖肉包的卖起了皮包,肯定算超范围经营,但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范围外多卖了个豆腐脑这种常规搭配,便遭“小错大惩”式处罚,于情于理显然都难逃争议。因为它不过是街边小店的寻常操作,关系到小店经营效益,也满足了市民的生活便利需要。如果确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相关部门完全可以进行提醒或是警告教育,大可不必上来就顶格处罚。要知道,市场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让市场主体能够健康发展,实际也是一种服务。执法者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不该仅仅有简单的“罚与被罚”“管与被管”的关系。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小本生意,本该多些服务意识,多些合规经营的提醒,多些体恤共情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尤其是在经济仍处于复苏阶段、各地都在想方设法改善营商环境的当下。

类似事件多次发生 超范围经营如何界定?

消息一经曝光,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表示疑问:豆腐脑、豆桨、油条、包子馒头,这些都是咱老百姓早餐吃的传统食物,怎么包子铺就不能卖了?如此艰难的情况下,还这样苛刻,合法但不合理,并吐槽管点迫切的事,“咸的=闲的”。也有网友持相反意见:莫误导!不是包子铺卖豆腐脑就违法,是包子铺超经营范围卖豆腐脑才违法!莫以人性化执法为名进行绑架!

观察者网民意调查

对此,湖南日报称执法当遵道而行。按说有关执法人员是认真的,拿出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皖南温馨包子铺2018年7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卖包子的卖了豆腐脑,于是被裁定为超出了许可范围。这样的处罚,普通人弄不懂,说违法了更是头次听说。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理应遵循国家政策导向。疫情之后,百业待兴。国家和地方各个层面出台激励市场主体的政策,千方百计鼓励消费,让各类实体放开手脚开展经营活动,个别执法部门却反其道而行之,这是帮忙还是添乱?这到底又是执的什么“法”?

类似情况此前发生不少。

据公开报道,今年4月,常熟市蟹记蚝宅餐饮店在外卖平台“蟹记蚝宅”店铺销售生醉皮皮虾、海胆刺身、生醉梭子蟹等生食,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362元、罚款50000元。

同月,深圳市罗湖区杨仁袁记云饺餐饮店在店内售卖自制的豆浆,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罚款500元。

7月,合肥多个餐馆卖“拍黄瓜”被罚款5000元。而早在2017年7月,广州一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卖了21天“拍黄瓜”“青椒皮蛋”等凉菜,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139元违法所得。

9月,北京多多添添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凉菜菜品,售卖皮蛋豆腐。最终,因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被罚款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6.8元。

总结来看,超范围经营冷食、超范围经营生食、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等,是餐饮门店常见的的情况。

为何总是会有餐饮店会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

简而言之,就是不能售卖你所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外的食品,倘若要售卖,就必须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对此,你怎么看?

(资料来源于中国网财经、新华日报看法视频、湖南日报、中国质量新闻网、央广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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