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下列四种情况社保账户个人储存额可以取出来:
1.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参保人;
2.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
3.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关系的;
4.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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