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两名男子骑车时路过一个切糕摊,感觉挺有食欲的。摊主看出来了,对他们说要不要来点?一名男子便上前询问多少钱一斤,摊主回应“3块钱”。心想挺便宜的,就让摊主切了一些,谁知称完重量后,摊主张口就要100块,这让两人傻了眼。
男子质问摊主:明明3块钱一斤,怎么这么一小块却100多块钱呢?摊主回应说:“3块钱是一两,我可从来没说过3块钱一斤,我没强买强卖啊,是你让我切开的,付款吧”!说话间,摊主就把胸前挂着的收款码举起来,让男子付款。
这时,另一名同行的男子看不下去了,态度强硬的和摊主说:“我们付你20块钱,你让走不?你不让我们走,最后你也撵不上我们”。就这样,最后摊主也发现遇到了不好惹的人,同意两人付了20块钱,但嘴上也是不停地“碎碎念”,好像她吃了很大亏一样。
事后,有网友调侃说:这两位是唯一一个和卖切糕的人讨价还价成功的。
还有网友说:平时我都直接说出来十块钱的。结果有一次,一个老板指着那个东西说我这样给你切,切多少算多少,结果一刀下去就一百多,根本不给任何机会。最后咬着牙买下来的。
从这件事的经过来看,她显然想用“小聪明”来套路两名男子,而严格来讲,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而自己也在违法边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另外,我们要知道合同有效成立的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男子来买切糕,那他和摊主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好切糕是3块1斤,结果切完之后,摊主肆意变卦,修改合同条款,将计量单位偷换成两。属于不真实的欺诈行为,从《合同法》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来看,这个合同是不成立的,那么作为消费者是可以拒绝购买切糕的。
虽然整个事情有些小,但这样的性质,还是很恶劣的,往大了说,这影响的就是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这也是很多人一提及“街头切糕”就闻声色变的原因。
当然,这里也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的消费“刺客”,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大声说:不。不要因为脸皮薄,就咬牙买单,这样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自己。